高雄男不滿5歲女童吃飯時玩耍 徒手毆打致大腿骨折遭判5月
高雄簡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的5歲女童吃飯時玩耍,酒後情緒失控將女童拉下床痛毆,甚至出腳狠踹致女童左大腿骨折。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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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5日電)高雄簡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的5歲女童吃飯時玩耍,酒後情緒失控將女童拉下床痛毆,甚至出腳狠踹致女童左大腿骨折。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5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指出,簡男為女童母親的同居男友,去年8月1日下午2時許在鳳山區住處獨自照顧女童與其胞姊時,因不滿女童在吃飯過程中不斷玩耍且勸導不聽,當時有喝酒的簡男竟情緒失控,徒手將趴在床上的女童拉下,導致女童頭部直接撞擊地板。
簡男接著出腳狠踹女童身體與腿部,並徒手痛毆。導致年僅5歲的女童受有右額頭、左眉部、腰部、臀部等多處瘀挫傷,甚至左大腿骨折腫痛變形。案經女童胞姊告知母親後報警,並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介入通報偵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簡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簡男身為成年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2歲兒童,竟未能控制情緒,僅因細故便對同居幼童施暴,導致女童受有嚴重傷勢。考量其犯後自白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
此外,法官於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因簡男所犯的傷害罪經兒少法加重後,最重本刑已非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因此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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