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超商店長下藥性侵女員工 判7年6月定讞
桃園市超商店長伍姓男子,於110年間涉嫌下藥並性侵女員工。二審判處伍男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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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16日電)桃園市超商店長伍姓男子,於110年間涉嫌下藥並性侵女員工。二審判處伍男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源於伍男在109年4月起,擔任桃園市桃園區便利商店店長,並在110年1月至2月間,雇用一名女員工,擔任超商大夜班店員。
伍男在110年2月4日凌晨,於超商辦公室內,見女員工欲飲用綠茶,藉故要求她先至廁所拿水管清洗超商玻璃。女員工將綠茶置於辦公室桌上,伍男趁機將不明藥物摻入茶瓶。
女員工在不知情情況下,回到辦公室飲用綠茶。伍男又要求她到廁所換著短褲,待藥效發作,在女員工昏睡、無力抗拒狀態下,違反女員工意願,對其強制性交。
全案經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8年。伍男不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115年4月20日宣告,原判決撤銷,二審改判7年6月。
高院認為,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自身職務,對女員工使用藥劑並強制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且被告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受害者家人和解,犯後態度不佳。
高院考量被告高中肄業智識程度,從事保全職業、月收入新台幣3萬多元,經濟狀況勉持,已離婚並扶養兒子與母親;並重新審酌量刑因素,適切反映罪責程度,量處7年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10月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恕暉)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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