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案陳超明徐永明無罪 高檢署上訴三審
立委涉貪案二審改判陳超明、徐永明等4人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表示,檢察官認為原判決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有理由不備等違法情形,已針對陳超明、徐永明等5人提起上訴。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8日電)立委涉貪案二審改判陳超明、徐永明等4人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表示,檢察官認為原判決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有理由不備等違法情形,已針對陳超明、徐永明等5人提起上訴。
高檢署指出,檢察官認為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對於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有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針對現任立委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徐永明友人吳世昌及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等5人提起上訴,其中余學洋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仍遭二審駁回,再提起上訴。
全案源於前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董事長李恒隆與遠東集團爭奪SOGO經營權。檢方起訴指控,李恒隆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人,涉嫌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前立委徐永明等人,藉由推動公司法修法、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以奪回SOGO經營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7月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等罪,判處蘇震清有期徒刑10年、廖國棟8年6月、陳超明7年8月;徐永明則因期約賄賂罪遭判刑7年4月。梁文一、吳世昌分別判刑5年、6年6月。
依一審判決,郭克銘於108年間規劃舉辦東吳大學公聽會,透過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陳超明雖未出席,但曾聯繫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要求派員參加。李恒隆隔年交付梁文一現金50萬元,另透過公司匯款100萬元至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
一審認定陳超明、梁文一涉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但二審高院認為,陳超明聯繫經濟部與收受政治獻金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仍有疑問,也無法證明陳超明知悉梁文一與李恒隆等人接觸及約定情形,難認雙方具有行、收賄合意。
徐永明部分,檢方指控李恒隆透過郭克銘、吳世昌,請託徐永明協辦公聽會、借用立法院會議室及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雙方並約定提供政治獻金給時代力量,由吳世昌擔任收款窗口。
一審認定徐永明雖未實際取得賄款,仍構成期約賄賂罪。二審高院則認為,徐永明僅借用立法院會議室並出席公聽會發言,證據不足以認定政治獻金與協辦公聽會具有對價關係,也無法證明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間有期約賄賂合意。
二審高院今年8月21日宣判,認為檢方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及吳世昌涉犯貪污罪,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4人無罪。
至於蘇震清、廖國棟部分,高院認為2人收賄事證明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蘇震清10年、廖國棟8年6月徒刑。可上訴。
另外,前立委趙正宇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余學洋涉貪部分,一審均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院也予以駁回。趙正宇另涉逃漏稅部分,一審判刑6月,未上訴已確定。
李恒隆、郭克銘及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等人,一審分別獲判有期徒刑及緩刑,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編輯:張銘坤)1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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