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里長赴中接受落地招待 新北青山里長判2年6月定讞
新北市土城區青山里長姚韋華、某協會理事長簡安仕接受南京市台辦資助,邀里長赴中接受落地招待。二審判決姚2年6月、簡4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7日電)新北市土城區青山里長姚韋華、某協會理事長簡安仕接受南京市台辦資助,邀里長赴中接受落地招待。二審判決姚2年6月、簡4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調調查,中華青少年文教藝術交流協會理事長簡安仕民國112年9月間,涉嫌接受中國南京市台辦資助,委由姚韋華邀約5名里長及9名親友共14人,同年11月赴中國旅遊並接受免費落地招待。
檢調查出,團員須自付新台幣1萬6500元機票費,其餘食宿免費,行程前往南京市、江蘇省淮安市等地。餐敘期間,現場懸掛「兩岸一家親」紅布條,台辦官員並宣傳「藍白合」等理念,試圖影響總統、立委選舉。
新北地檢署113年間依涉犯反滲透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姚及簡2人。姚韋華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並認為他態度良好,建請法院若審理期間仍自白犯罪,可予從輕量刑;同行里長及9名親友則獲職權不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檢方提出事證,尚不足證明姚韋華、簡安仕以南京旅遊團食宿招待,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無從認定2人以旅遊食宿費等不正利益交付賄賂,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年2月撤銷原判決,改判2人有罪。
高院認定,姚、簡依中方官員指示、委託及資助,提供旅遊招待不正利益,與14名選民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已對選舉人自由意志及國家正當選舉程序法益產生侵害危險。
高院認定2人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並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改判姚韋華2年6月徒刑、簡安仕4年8月徒刑,均褫奪公權。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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