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搬運工也算僱傭關係! 漁獲搬運工遇死劫 法官判雇主賠百餘萬元
販售漁獲的童姓老闆每個月都會聘請兩名李姓友人,前往漁港載運魚貨,每次支付1千元搬運費。未料,去年8月3人返程時,遭後車猛烈追撞,一死一重傷,親屬則要求童男賠償百萬餘元。童男則稱兩人是好朋友臨時幫忙,沒有僱傭關係。法官則認定,搬運現場是由童男指揮,雙方有勞動契約關係,故判處童男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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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則認定,搬運現場是由童男指揮,雙方有勞動契約關係,故判處童男須賠償。(記者吳昇儒攝)
販售漁獲的童姓老闆每個月都會聘請兩名李姓友人,前往漁港載運魚貨,每次支付1千元搬運費。未料,去年8月3人返程時,遭後車猛烈追撞,一死一重傷,親屬則要求童男賠償百萬餘元。童男則稱兩人是好朋友臨時幫忙,沒有僱傭關係。法官則認定,搬運現場是由童男指揮,雙方有勞動契約關係,故判處童男須賠償。
判決書中指出,童姓男子平時經營海鮮買賣,需要搬運人力時便會通知兩名李姓友人一同前往漁港進貨,每次給予兩人1千元搬運費。去年8月28日上午,童男開車載著兩人前往鼻頭漁港載運漁獲,返程行經瑞芳區台2線停等紅燈時,遭後方曳引車追撞,其中一人當場不治、另一人下肢重傷。
事後,死者家屬及傷者提告主張,事故發生於工作返程途中,屬於職業災害,要求童男及其父親承擔雇主責任,給付喪葬費、死亡補償、醫療費及醫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
童男則辯稱,自己的主業是在父親的咖啡店打工,因與李男二人為鄰居好友,偶有漁獲搬運需求才詢問意願,平均每月僅1至4次,兩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前往,雙方並無指揮監督與僱傭關係。
法官認為,童男於警詢筆錄中曾自承兩人為「員工也是朋友」,且其經營海鮮賣場,對工作時間、地點與內容具實質指揮監督權,認定雙方存在人格與經濟上從屬性,成立勞動契約。
法院審酌後,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計算基本工資與醫療、工資補償費用,判決童男應給付死者家屬118萬6550元、給付重傷的李男7萬9524元;而童父部分,因查無共同經營或僱傭事證,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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