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朝北院潑穢物 法官裁定9萬元交保須守3禁令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遭陳姓男子潑灑2桶穢物,北檢依毀損公物、強制罪聲請羈押。北院駁回,諭以新台幣9萬元交保併責付給兒子,並應遵守3項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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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8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遭陳姓男子潑灑2桶穢物,北檢依毀損公物、強制罪聲請羈押。北院駁回,諭以新台幣9萬元交保併責付給兒子,並應遵守3項禁止命令。
陳姓男子昨天清晨持裝有穢物的容器,朝台北地院銜牌及台北地檢署大廳潑灑。警方於上午6時48分許獲報,當場逮捕陳男,並報請北檢指揮偵辦。初步調查,陳男疑因不滿司法結果而犯案。
陳男昨天下午3時許,遭移送北檢複訊。北檢依涉犯毀損公物、強制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
昨天深夜,台北地院駁回聲請,裁定陳男以9萬元交保,責付給兒子,並須遵守3項禁止命令。
第一,禁止在博愛路門口、法務部門口、高檢署門口、司法院門口舉牌抗議或辱罵承辦法官、檢察官及司法人員,對訴訟結果不滿應循上訴救濟,而非舉牌侮辱他人發洩情緒。
第二,不准再對法院、地檢署、司法院、法務部等公務機關為任何潑灑穢物、液體、冥紙、衝撞等行為。
第三,以上條款若有違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同意接受羈押處分。(編輯:李錫璋)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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