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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女子悶殺2子女一審判30年 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苗栗縣吳姓女子去年4月間因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涉嫌先後悶死2子女,一審判處應執行30年徒刑,吳女提起上訴請求減刑,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認原判並無不當,可再上訴。

台湾中央社郝雪卿查看原文 ↗
苗栗女子悶殺2子女一審判30年 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中央社記者 郝雪卿 台中28日電)苗栗縣吳姓女子去年4月間因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涉嫌先後悶死2子女,一審判處應執行30年徒刑,吳女提起上訴請求減刑,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認原判並無不當,可再上訴。

判決表示,吳女去年2月間與丈夫談論離婚及2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去年4月間到婆家接小孩,經苦苦哀求,只被同意帶回兒子,在萬念俱灰下,產生報復想法,萌生攜兒女同死的念頭,趁兒子熟睡時以枕頭悶住口鼻致窒息而死。

判決指出,吳女再於同日從保母處帶回女兒,以相同手法悶死後,接著持家中水果刀企圖輕生。吳女的丈夫察覺有異,當天下午通知鎖匠開鎖後進入,才發現2名小孩都已明顯死亡,而吳女尚有氣息。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判處19年、18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30年。吳女提出上訴主張原刑量處過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原判決未依刑法酌減其刑並無不當,量刑也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濫用裁量權限或理由欠備之違法,因而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可再上訴最高法院。(編輯:李錫璋)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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