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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應否消滅 法務部與立委意見分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討論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有關再婚喪失贍養費部分,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認為,再婚後進入新的扶養關係,贍養費請求權應消滅;與會立委與專家則認為,權利人因前段婚姻造成的就業機會與經濟能力等減損,並未因再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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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應否消滅 法務部與立委意見分歧

(中央社記者 許維庭 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討論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有關再婚喪失贍養費部分,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認為,再婚後進入新的扶養關係,贍養費請求權應消滅;與會立委與專家則認為,權利人因前段婚姻造成的就業機會與經濟能力等減損,並未因再婚而消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4月審查民法關於裁判離婚原因及贍養費等規定,行政院與司法院對部分條文意見不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民法親屬編裁判離婚制度及離婚後權益保障公聽會」,邀集專家、立委、學者與民團討論調整裁判離婚制度、完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離婚後贍養費制度與經濟保障等議題。

瀛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簡榮宗表示,針對分居制度,支持行政院版本「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累計制度可將一定期間內反覆同居後又分開的實務狀況納入考量。

修法新增「贍養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而消滅」,簡榮宗認為,應區分離婚後生活輔助與婚姻分工造成的經濟損失,而非全部放進同一種的定期給付,草案規定再婚喪失贍養費,但前段婚姻所造成的職涯中斷、收入減損等,再婚並不會讓這些犧牲消失。

民進黨立委范雲則指出,修法應移除贍養費請求中,「生活陷於困難」的條件,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因不符此條件,而無法獲得贍養費;再婚喪失贍養費部分,權利人即便再婚後,因為婚姻所造成的就業機會、職涯發展與經濟能力的減損,並未因此消失。

少年及家事廳長連育群表示,分居制度若採累計制,恐增加當事人舉證難度,法院也須逐一認定分居期間,導致訴訟程序延長,影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權益,因此認為採連續制,以減輕舉證負擔。

黃謀信說明,贍養費具有扶養性質,權利人再婚後即進入新的扶養關係,可獲得再婚配偶的扶養,因此認為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應消滅;至於贍養費請求條件,並非限制一定要生活陷於困難,只是多出一個條件,讓當事人可以選擇。(編輯:蘇龍麒)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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