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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報告|勞工處處理安全關注按本子辦事 職安主任被點名指斥

去年11月26日發生、奪去168條人命的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獨立委員會上周提交調查報告,政府今日(29日)公開報告內容。報告中點名四個政府部門,包

香港01陶嘉心查看原文 ↗
宏福苑報告|勞工處處理安全關注按本子辦事 職安主任被點名指斥

去年11月26日發生、奪去168條人命的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獨立委員會上周提交調查報告,政府今日(29日)公開報告內容。報告中點名四個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消防處及勞工處需負責任,當中,報告稱勞工處主要負責樓宇維修地盤的職安健事宜,較另外三部門相比,對火災及因而造成的大量傷亡的責任較輕。 然而,勞工處處理投訴的方式,顯露了在處理投訴人提出的重大安全關注時,僅按本子辦事的工作態度。報告亦點名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林秀青,指斥其對投訴信的回覆不理想。

認同勞工處未具備專業知識處理建築物料及工序

獨立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與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和消防處相比,勞工處對火災及因而造成的大量傷亡的責任較輕,畢竟勞工處主要負責樓宇維修地盤的職安健事宜。火災發生時,宏福苑存在的許多火警危險,一般均與樓宇及住戶的消防安全有關。

委員會認同勞工處未必具備專業知識,以處理涉及不同建築物料及建築工序的技術問題。然而,勞工處處理投訴的方式,顯露了在 處理投訴人提出的重大安全關注時,僅按本子辦事的工作態度 。

關於吸煙問題,勞工處於 2024年7月22日把一宗吸煙投訴轉介予消防處,惟消防處以超出其職權範圍為由拒絕受理,該投訴未獲該兩個部門有效處理。

關於發泡膠板問題,2024年10月有關發泡膠板的投訴因涉及棚網問題而部分轉介予獨立審查組跟進。勞工處未有處理發泡膠板本身的問題,而獨立審查組亦沒有充分調查。

至於棚網問題,勞工處於2024年11月11日致獨立審查組的便箋指,棚網阻燃性引發的公眾安全關注,超出該處有關工人安全的職權範圍,故建議獨立審查組同時採取行動。

然而,勞工處未有跟進以確認獨立審查組已採取行動。結果,宏福苑的消防安全問題遭部門遺漏處理。 勞工處僅處理工人相關的職安健事宜,但對同樣影響工人的火警危險卻未有承擔責任處理 。

勞工處回覆投訴 嚴重安全問題留投訴人自行跟進

委員會在報告中點名在勞工處任職逾27年、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林秀青,指其在致投訴人的一封電郵中提到,勞工處僅負責執行職安健法例,投訴人應聯絡「相關部門」跟進「公眾安全事宜」。委員會明言,這樣的回覆確實不理想, 勞工處不但沒有處理投訴人的關注,及協助將問題轉介予適當的監管部門,反而將涉及嚴重安全問題的投訴留給投訴人自行設法跟進 。

雖然勞工處對當時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向其賦予的權力採用狹義詮釋,但處方深知,有關在樓宇維修地盤吸煙的投訴大部分均會轉介予其處理。在某程度上,勞工處人員本該知道,他們在此特定事宜上擔當最終把關角色。

由於工人在樓宇維修地盤吸煙會構成重大火警風險,並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勞工處理應跟進有關投訴,確保投訴人提出的安全問題獲妥善處理。

有關人員不應只依循規則和既定程序行事,或許應撫心自問:假如他們居住的樓宇正進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樓宇被棚架和保護網覆蓋,而棚架周圍堆滿建築物料;試想有工人在其單位外吸煙,他們會否對安全問題深表關切?答案顯而易見。因此,有關人員應聯同其他部門跟進投訴。

時任職安主任林秀青回覆投訴的信件內容不準確

報告指出,更甚的是,勞工處回覆投訴人的一封信件內容並不準確。2024年10月4日,林秀青就一名居民有關棚網阻燃性的查詢,核准回覆如下:

「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此外,根據本處人員對該地盤視察所得,該維修工程並不需要在竹棚架上進行熱工序、使用或存放易燃物品等等,而地盤內亦有提供合適的滅火設施。因此,棚網發生火災的風險相對為低。」

林秀青在聽證會上承認該回覆內容並不正確:

(i) 《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四版(當時生效)確有規定所有棚架保護幕均須以阻燃物料製成,有關規定並非只適用於防水油布。《勞工處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五版(2024年10月19日生效)更明確地指出這一點。

(ii) 勞工處自2024年7月起一直要求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提交阻燃證書,此舉與勞工處向居民表示並無適用標準的說法並不相符。

(iii) 鑑於其後發生的事件,關於火災風險「相對為低」的陳述顯然是錯誤的。

由於該 回覆代表規管部門的官方立場,投訴人或因而卻步,不再跟進事件,致使其感到求助無門和十分焦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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