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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賣300萬要繳多少稅?新制上路 取得成本可多算21.7萬

繼承、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出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望少繳稅!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放寬成本計算規定,繼承、受贈及配偶贈與取得的舊制房屋,可將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再從成交價中扣除,降低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減輕納稅人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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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過去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圖/資料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過去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圖/資料照)

2026/10/29 23:02 文/記者張瀞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過去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圖/資料照)

繼承、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出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望少繳稅!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放寬成本計算規定,繼承、受贈及配偶贈與取得的舊制房屋,可將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再從成交價中扣除,降低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減輕納稅人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過去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但若持有期間長達數十年,受到物價上漲影響,原始成本與出售時的經濟價值可能出現落差,導致名目所得偏高,增加所得稅負擔。

為使所得計算更符合物價變動情況,財政部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的精神,放寬舊制房屋成本計算方式,准予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再從房屋實際成交價額中減除,讓課稅所得更貼近物價變動情況。

新規定也適用於夫妻間贈與取得的舊制房屋。若房屋原本是配偶從第三人處繼承或受贈取得,之後再贈與另一半,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同樣可依配偶最初從第三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甲君於2011年6月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2026年5月以300萬元出售,因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甲君須於2027年5月申報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

依新規定,若以消費者物價指數121.7%調整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取得成本可由100萬元提高至121.7萬元,假設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為0元,財產交易所得即為178.3萬元(300萬元-121.7萬元)。

相較於過去僅能以100萬元作為減除成本,甲君適用新規定後,財產交易所得可減少21.7萬元,降低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所得金額。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也應備妥相關移轉契約及費用單據,以利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維護自身合法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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