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毒駕刑責加重 累犯10年內再犯致死最重可判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訂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

(中央社記者 許維庭 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訂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
為嚴懲毒駕犯行、強化社會安全,行政院會6月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毒駕罰責,毒駕致死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7月22日審查此案,朝野委員認同刑法加重毒駕刑責,但對量刑意見不一。
立法院會上午處理此案,全案經表決,在野黨以人數優勢通過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將毒駕與酒駕刑責脫鉤處理,並加重毒駕刑責。
三讀條文明定,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死由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重傷者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毒駕累犯部分,三讀條文也明訂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由現行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由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7年以上,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萬淑彰)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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