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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毒駕累犯最重可判死 民眾黨團:遏止僥倖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定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表示,盼透過提高刑責強化嚇阻效果,遏止毒駕者心存僥倖、漠視他人生命的行為。

台湾中央社曾以寧查看原文 ↗
立院三讀毒駕累犯最重可判死 民眾黨團:遏止僥倖

(中央社記者 曾以寧 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定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表示,盼透過提高刑責強化嚇阻效果,遏止毒駕者心存僥倖、漠視他人生命的行為。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毒駕刑責,明訂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毒駕事故層出不窮,去年一名33歲男子吸食「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後,無照駕車上路,撞死出門倒垃圾的73歲陳姓老翁,另造成3人受傷;今年5月,新北市中和區也發生毒駕事故,一對姊妹騎車停等紅燈時遭撞擊,造成1死1重傷。

民眾黨團表示,面對新興毒品氾濫、吸食年齡不斷下降,毒駕者成為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威脅,執政黨卻一再延宕修法。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中,毒駕致人於死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黨團認為,刑度仍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

民眾黨團指出,黨團早已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今天再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同推動修法,針對毒駕累犯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的重大案件,加重刑責並將死刑納入法定刑範圍,希望落實罪責相當原則,遏止毒駕者心存僥倖、漠視他人生命的行為。

民眾黨團表示,對受害者家屬而言,毒駕事故造成的傷痛可能伴隨一生;對社會而言,每一次毒駕事故都凸顯道路交通安全及政府防制毒駕的重要性。

民眾黨團並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已修法加重毒駕處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更可直接沒入該汽機車。以多重法治重懲毒駕,拒絕再對製造家破人亡、公共安全混亂的毒駕者惡行袖手旁觀,把台灣的馬路變成隨時可能奪命的危險地帶。(編輯:溫貴香、蘇龍麒)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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