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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案 前教授王隆昌遭訴收賄再審無罪確定

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捲入南港展覽館案,被控擔任標案評委時收賄120萬元,判刑7年8月定讞。高院今年再審改判無罪,高檢署今天證實不上訴,王隆昌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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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案 前教授王隆昌遭訴收賄再審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 李念庭 台北2日電)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捲入南港展覽館案,被控擔任標案評委時收賄120萬元,判刑7年8月定讞。高院今年再審改判無罪,高檢署今天證實不上訴,王隆昌無罪確定。

最高檢察署民國97年間偵辦南港展覽館弊案,得標廠商力拓營造董事長特助黃維安轉污點證人,指控7名學者收賄。王隆昌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8月定讞,已假釋出獄。

監察院102年調查意見認為本案有疑點,前檢察總長顏大和也於104年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

台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間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年5月間裁定開始再審,並於10月1日改判無罪。高檢署今天證實不提上訴,王隆昌無罪確定。

高院再審判決指出,本案未自被告住所、辦公室及帳戶扣得賄款,未發現賄款匯款、提款後流向,未查得被告與黃之間的通聯紀錄等,也沒有監視器影像、照片等,證明被告曾與證人黃維安見面及交款。

判決書指出,黃維安曾證稱92年11月4日(週二)晚間與王隆昌在翠林越南餐廳見面,但依北科大授課資料,王每週二6時30分至9時10分固定在校授課,且查無被告請假紀錄。

高院認為,王被控收賄的直接證據,主要來自證人黃維安的證述,但證人多次供述間有所不同、前後不一,尚無補強證據加以佐證,不得僅以證人片面且有瑕疵證述作出不利被告的認定,原判決關於王隆昌部分撤銷,判王隆昌無罪。(編輯:蕭博文)1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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