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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現金救助,11月13日前受理申請

農業部業於10月30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公告之翌日起至11月1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假日得不受理)。

台湾中央社中央通訊社 Central News Agency查看原文 ↗
嘉義縣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現金救助,11月13日前受理申請
嘉義縣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現金救助,11月13日前受理申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1102 16:54:05)農業部業於10月30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公告之翌日起至11月1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假日得不受理)。

救助相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嘉義縣全縣。 三、救助項目及額度: (一)大豆(雜糧一):2萬8千元/公頃。 (二)胡(芝)麻(雜糧二):3萬元/公頃。 (三)落花生、甘藷(雜糧三):3萬6千元/公頃。 (四)南瓜(蔬菜三):4萬7千元/公頃。 (五)辣椒(蔬菜四):6萬4千元/公頃。 (六)食用番茄(蔬菜七):14萬元/公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 (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另農業部公告「115年8月下旬豪雨」及「薔琵颱風」為本縣落花生之連續天然災害,相關申請程序、審理方式及救助規定如下: 一、受災農民前經「115年8月下旬豪雨」已提出落花生救助申請者,本次公告之「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未提出申請之農民(包括晚植或前未申報者),仍應依本次公告所定受理期限,檢附相關文件向受災地公所提出「115年薔琵颱風」災害救助申請。 二、公所就115年8月下旬豪雨、薔琵颱風之落花生申請案件得合併審理,綜合判定上開災害之損失率並合併計算其所受損失,惟落花生屬短期作物,同一產季於本次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但農民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倘已重新復耕(重新種植),屬不同產季,經公所勘查認定確有重新復耕事實,且於115年薔琵颱風受損達救助標準者,不在此限,得依法再次予以救助。

嘉義縣辦理「薔琵颱風」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現金救助,11月13日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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