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紫法袍「你誰」? 被告訴人飆罵bitch 女檢不忍了...
到地檢署提告,竟然在偵查庭對承辦女檢察官飆罵「bitch」洩憤!汪姓男子出庭時情緒失控辱罵檢察官,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30日,可以易科罰金。判決指出,汪男先前因提出傷害告訴,由台南地檢署受理偵辦。今年5月間,汪男以告訴人身分前往第4偵查庭開庭時,明知在庭的李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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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男以告訴人身分開庭,在偵查庭失控怒罵女檢察官「bitch」,台南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30日。(記者王捷攝)
到地檢署提告,竟然在偵查庭對承辦女檢察官飆罵「bitch」洩憤!汪姓男子出庭時情緒失控辱罵檢察官,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30日,可以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汪男先前因提出傷害告訴,由台南地檢署受理偵辦。今年5月間,汪男以告訴人身分前往第4偵查庭開庭時,明知在庭的李姓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竟因不明原因突然情緒激動,大聲咆哮「我不知道什麼叫檢察官啦,妳是誰?」,甚至用手指向檢察官怒嗆「最討厭遇到bitch了!」,導致訊問程序當場中斷,承辦檢察官隨即自動檢舉簽分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汪男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缺席,始終未曾出庭說明。法官指出,汪男並無在監或在押狀況,且本案依法屬於得科處拘役或罰金的案件,因此不用等他陳述就可以判決。法官依據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訊光碟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認定汪男從檢察官查驗人別身分時便開始喧嘩,辱罵行為明確。
法官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已闡明侮辱公務員罪是為維護國家法益,汪男在庭內以侮辱字眼針對身著法袍的檢察官,主觀上具妨害公務目的,客觀上影響職務執行。考慮汪男沒有克制情緒,也不尊重司法程序,犯後未到庭難認有悔意;但他沒有前科,衡量他的學歷與家庭狀況,量處拘役30日,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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