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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兒公費交換生補助爭議 廉政署:應揭露身分

蔣萬安長子獲選公費交換學生,利益迴避爭議引發輿論關注。廉政署今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法律適用說明,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可申請補助,但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也應揭露身分資訊。

世界新闻网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查看原文 ↗
台北市長蔣萬安。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長蔣萬安。聯合報系資料照

蔣萬安 長子獲選公費交換學生,利益迴避爭議引發輿論關注。廉政署今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法律適用說明,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可申請補助,但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也應揭露身分資訊。

廉政署指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的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同條項但書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廉政署表示,利衝法第26條規定,揭露資訊包含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的機關及職稱,關係人姓名及與公職人員的親屬關係;法務部在2018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廉政署持續以函文各機關落實辦理。

廉政署指出,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公職人員有無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申請補助者均有揭露義務。

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利衝法相關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精華 FAQ Q1:廉政署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補助的立場是什麼? 廉政署表示,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其服務或受監督機關進行補助,但法律也允許例外申請;前提是申請者必須據實揭露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還要公開相關資訊。 Q2:申請補助時,身分關係需要如何揭露? 依利衝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在申請文件中事前主動表明自己與公職人員的關係,例如姓名、服務機關、職稱,以及與公職人員的親屬關係,不能隱匿或事後補交。 Q3:如果公職人員沒有參與審核,還需要揭露嗎? 需要。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是否實際參與補助審核,只要申請者屬於關係人,就有主動揭露身分關係的義務;機關則應依規定辦理公開,避免利益衝突爭議。

Q1:廉政署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補助的立場是什麼? 廉政署表示,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其服務或受監督機關進行補助,但法律也允許例外申請;前提是申請者必須據實揭露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還要公開相關資訊。

Q1:廉政署對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補助的立場是什麼?

廉政署表示,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其服務或受監督機關進行補助,但法律也允許例外申請;前提是申請者必須據實揭露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還要公開相關資訊。

Q2:申請補助時,身分關係需要如何揭露? 依利衝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在申請文件中事前主動表明自己與公職人員的關係,例如姓名、服務機關、職稱,以及與公職人員的親屬關係,不能隱匿或事後補交。

Q2:申請補助時,身分關係需要如何揭露?

依利衝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在申請文件中事前主動表明自己與公職人員的關係,例如姓名、服務機關、職稱,以及與公職人員的親屬關係,不能隱匿或事後補交。

Q3:如果公職人員沒有參與審核,還需要揭露嗎? 需要。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是否實際參與補助審核,只要申請者屬於關係人,就有主動揭露身分關係的義務;機關則應依規定辦理公開,避免利益衝突爭議。

Q3:如果公職人員沒有參與審核,還需要揭露嗎?

需要。廉政署強調,不論公職人員是否實際參與補助審核,只要申請者屬於關係人,就有主動揭露身分關係的義務;機關則應依規定辦理公開,避免利益衝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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