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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沂涉侵李怡貞著作權案逆轉 智財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網紅陳沂涉擷取李怡貞臉書貼文涉侵權,一審判有罪。智財法院今天認定,貼文文字不具最低創作高度,改判陳沂無罪;美術著作部分則因欠缺合法告訴,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陳沂涉侵李怡貞著作權案逆轉 智財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17日電)網紅陳沂涉擷取李怡貞臉書貼文涉侵權,一審判有罪。智財法院今天認定,貼文文字不具最低創作高度,改判陳沂無罪;美術著作部分則因欠缺合法告訴,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沂因與廠商進行食品銷售合作,未經李怡貞同意或授權,以擷圖方式重製李怡貞在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的貼文,並連同商品促銷文章張貼於自己的Facebook粉絲頁面公開傳輸。

檢方認為陳沂涉犯著作權法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一審判決陳沂有罪,檢察官及陳沂均不服提起上訴。

智財法院二審今天宣判,將貼文區分為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審理。其中,貼文內文字以外的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屬於美術著作,但李怡貞是利用Facebook虛擬替身服務製作。

法院依卷內Meta虛擬替身服務條款指出,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已依條款約定讓與Meta公司,再由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

法院認定,李怡貞並非相關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是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出告訴,此部分欠缺合法告訴,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

至於貼文文字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法院指出,著作權法除保障著作人權益,也須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並非所有以文字表達的日常言論,都屬於具有排他性私權保護的著作。

法院認為,李怡貞的貼文雖由本人撰寫而具有原始性,但內容產生於網路社群互動脈絡,屬即時評論及互動發言,目的在回應陳沂的網路發言及表達個人立場。

判決指出,相關文字未見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修辭技巧、結構設計、敘事安排或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精神創作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未達著作權法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

法院提及,若日常對話、通訊訊息、網路留言、事實陳述及一般社群媒體發言,都因出於個人精神活動而受著作權保護,可能造成言論市場過度私有化,對網路公共討論形成寒蟬效應,不利知識流通與文化發展。

法院認定相關文字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陳沂引用文字不構成著作權法犯罪,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附帶民事部分,法院表示,一審原判陳沂應賠償李怡貞新台幣1萬2000元。本件因刑事部分分別判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撤銷陳沂應給付部分,並駁回李怡貞一審之訴。刑事及附帶民事判決均不得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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