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瀕危豬鼻龜付3萬元緩起訴 動保團體憂無嚇阻作用
去年有人走私33隻瀕危保育類動物「豬鼻龜」,遭海關查獲,基隆地檢署處分緩起訴1年,並支付公庫新台幣3萬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不認同,擔憂對走私者無嚇阻作用,呼籲重新檢視標準。

(中央社記者 汪淑芬 台北23日電)去年有人走私33隻瀕危保育類動物「豬鼻龜」,遭海關查獲,基隆地檢署處分緩起訴1年,並支付公庫新台幣3萬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不認同,擔憂對走私者無嚇阻作用,呼籲重新檢視標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天透過官網及社群平台,對這起保育類動物走私案的處分表達不認同意見。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從這起豬鼻龜走私的數量、跨境運送方式,到以「家具零件」虛偽申報,都清楚顯示並非單純誤觸法令,而是刻意規避查緝手法的非法走私。
動物社會研究會表示,每一隻出現在非法市場裡的野生動物,背後都牽涉動物從原棲地被非法捕捉、繁殖、集運、藏匿、跨境運輸及販售等環節。動物與生態都承受非常嚴峻的痛苦代價,當非法交易有利可圖,而被查獲後的代價又低到可以被當成經營成本,法律還剩下多少嚇阻作用。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訂有刑事責任,目的就是要阻止非法野生動物貿易。而現行野保法第40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社會研究會表示,檢察機關應重新檢視野生動物走私案件的量刑與緩起訴標準,對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案件,即使依法給予緩起訴,也應設計真正與犯罪行為相稱的處遇,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教育、一定時數的公益服務,以及與查緝、鑑定、安置照養等實際社會成本相稱的處分。
動物社會研究會呼籲法務部,應建立並公開野生動物犯罪案件的司法統計,供全民檢視及檢討。(編輯:張雅淨)1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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