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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興起半夜放炮嚇到人 賓士駕駛罰1000、副駕丟炮罰3000

吳姓男子駕駛賓士車搭載友人簡姓男子,夜半行經苗栗縣卓蘭鎮街頭,2人一時興起,由簡男點燃會噴發火花並發出巨響的爆竹,從車窗向外丟擲至馬路上,周邊住戶受到驚嚇,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2人查獲送辦,苗栗地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吳男1000元、簡男3000元。事發於今年6月13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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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興起半夜放炮嚇到人 賓士駕駛罰1000、副駕丟炮罰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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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駕駛賓士車搭載友人簡姓男子,夜半行經苗栗縣卓蘭鎮街頭,2人一時興起,由簡男點燃會噴發火花並發出巨響的爆竹,從車窗向外丟擲至馬路上,周邊住戶受到驚嚇,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2人查獲送辦,苗栗地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吳男1000元、簡男3000元。

事發於今年6月13日凌晨0時56分許,吳男駕駛賓士車行經卓蘭鎮中正路與仁愛路口時停下,由坐在副駕駛座的簡男點燃爆竹後,從車窗向外丟擲至馬路上。

賓士車離去之際,爆竹隨即噴發火花並發出巨響,周邊住戶受到驚嚇,報警處理。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循線通知賓士車主到案。車主表示,案發當晚他人在家中睡覺,車輛由吳男駕駛,簡男則投擲爆竹。吳男、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稱一時興起而為。

法官認為,吳、簡2人從車窗向外投擲點燃的爆竹至公眾往來道路,且爆竹點燃時會產生高溫、高熱,若接觸人體或物品,恐有灼傷或起火燃燒之可能,已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法院並認定,2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經考量2人所為並未造成人員受傷,因此分別裁罰吳男1000元、簡男3000元。

引燃的爆竹從副駕駛座被丟出。(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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