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寧被指違約遭索償 指唐拿刀插肚自殘 迫經理人代為完成工作
童星出身的女藝人唐寧,2019年移居紐西蘭後,不時分享生活點滴。惟其經理人公司昨(23日)入稟高等法院,指唐繞過公司自接工作,指唐違約興訟。該

童星出身的女藝人唐寧,2019年移居紐西蘭後,不時分享生活點滴。惟其經理人公司昨(23日)入稟高等法院,指唐繞過公司自接工作,指唐違約興訟。
該經理人公司在入稟文件中,大爆唐的種種行為,包括指唐移紐後常不肯做事,曾用刀插肚等自殘方式,迫令經理人為她完成工作,又指唐其後被確診重度抑鬱,及有B型人格,事實上有數年時間,唐的社交帳號,都是由其經理人一手經營。
經理人公司指,與唐的合約應至2028年才屆滿,現要求法庭宣告該合約現仍有效,並要唐賠償損失。
原告為天神村音樂有限公司,被告為江麗娜(藝名唐寧)。
入稟狀指,原告是本港的影視娛樂製作公司,提供經理人服務。案發時,鄭珮瑩Cheang Pui ying(音譯)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公司與唐在2019年10月簽訂一份為期10年的經理人合約,至2028年9月30日屆滿。
合約規定,原告是唐唯一的官方經理人,唐不得在未經許可下私下接洽工作,及不得改聘經理人或改變外貌形象。此外,原告擁有唐的Facebook專頁、Instagram帳戶及YouTube頻道的擁有及管理權。
原告透露,雙方的合作關係在唐移居紐西蘭後出現劇烈變化,唐在當地與經理人同居時,作出一連串威脅、自殘等操縱性的行為,事發在2021年至2024年5月期間。
於2021年11月22日,鄭要求唐就其移居紐西蘭的第一支YouTube影片交提案,唐當晚沒帶銀包和電話獨自離家。鄭報警求助,警方搜索至半夜無果。唐翌晨返回處所,稱她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身處公園內的一個大洞,她相信晚上失足掉進洞裏,並展示一條她從家中帶走的繩子。惟鄭觀察所見,唐無表面傷勢,認為唐刻意自殘,此後怕唐再度自殘,不敢強求唐履行合約。
同年12月,鄭再要求唐工作,唐即衝入廚房,用生果刀刺腹兩次,並對住鄭露出笑容。唐被送院治理,3天後出院。
在2022年1月,鄭早上醒來驚見唐用刀指住自己,唐稱她嘗試控制自己不要殺掉鄭和自殺。至同9月,唐被診斷有重度抑鬱症及B型人格特質(編者按:即自戀、善變、邊緣及反社會型人格)。翌年4月,唐沒帶手機、銀包,離家約7小時才回家。
原告指,即使是簡單的工作,唐亦無法完成。若鄭給她「有建設性」的建議,唐就會不斷尖叫,並作自殘行為。只有鄭表示她會替唐完成工作,唐才會回復平靜。
原告指,公司因唐無故失聯及不工作蒙受損失,並指責唐在2024年5月起繞過公司自行承接商業工作、拒讓公司存取其社交媒體帳戶及商業電郵,又把頭髮染成紫色及灰色,並聘請新經理人,種種行為均屬毁約。
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間,唐所有的社交媒體內容都由鄭製作和營運,多得鄭耗費時間心力經營,令唐獲得不應得的利益(unjust enrichment,即不當得利),其商業回報有待在剩餘未屆滿的合約期內實現。
原告要求法庭宣告,經理人合約2028年9月30日屆滿前仍有約束力、頒布強制令要求唐履行合約工作、下令唐將其社交媒體帳戶控制權歸還公司、要求唐歸還她於2024年後,自行接工作的收入。若法庭認為合約無效,原告則就唐違約所作的損失賠償,並追討金額為合約期內的五成收入。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定義,B型人格特質包括:邊緣型、自戀型及反社會型等特徵,當事人情緒調節機制較為脆弱,常伴隨衝動、關係不穩定及極端應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