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處方箋當「禮券」用詐健保 二審仍判賠3946萬元
高雄多間藥局許姓實際負責人涉指示員工,若病患持處方箋不領藥,可當禮券購買藥局商品,再虛偽登載詐領藥費。高雄地院判許女等人須賠健保署3946萬多元,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

(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25日電)高雄多間藥局許姓實際負責人涉指示員工,若病患持處方箋不領藥,可當禮券購買藥局商品,再虛偽登載詐領藥費。高雄地院判許女等人須賠健保署3946萬多元,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指出,高雄多家藥局的實際負責人許女涉於民國97年至107年間,指示登記負責人、藥師及員工,若慢性病患持處方箋至藥局卻不領取藥品,可將藥費點數打7折,核算換購藥局內陳列商品,並於系統虛偽登載為「禮券」,藉此向健保署傳輸已調劑的不實紀錄,詐領藥費。
此外,藥局也會在藥師未到班時間,交由不具藥師資格的員工調劑,再冒用藥師名義將不實電磁紀錄上傳健保署,詐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健保署查獲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許女及涉案藥師、員工應依各藥局詐領金額連帶賠償,共判賠新台幣3946萬多元。健保署與許女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許女等人抗辯「非藥師調劑」部分確實有給予病患藥品,且健保署求償已逾2年時效。
合議庭查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藥局必須由具備資格的藥師調劑才能請領藥費,若非藥師調劑,健保署依法不應給付。針對時效抗辯,合議庭認定,健保署於檢調初期搜索時,並未實際知悉具體損害及確切賠償義務人,提告並未逾期。高雄高分院最終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將雙方上訴均駁回,維持一審判賠金額,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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