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督察警校警署分別非禮兩女警 上訴駁回 即時入獄10星期
已婚時任男見習督察,涉在2023年至2024年在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內非禮及襲擊3名女警。經審訊後,他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被判囚10周。見習督察就定罪

已婚時任男見習督察,涉在2023年至2024年在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內非禮及襲擊3名女警。經審訊後,他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被判囚10周。見習督察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HCMA186/2025)。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28日)下判辭指,兩名事主的證供清晰,排除被告的裝備意外碰到,基於案情嚴重,除了監禁別無他選,駁回上訴,原獲保釋等候上訴的見習督察,需即時服刑。
上訴人楊孟羲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指他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非禮X。他另被控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Y。他就該兩罪,被判囚10周。
他原本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B21室內襲擊Z。經審訊後,他被裁定該罪不成立。
判辭指,案發時楊和X身處的走廊有充足空間讓楊通過,接納原審裁定,即楊身上「「吊吊揈」的裝備沒可能意外觸碰到X。即使楊的手套或帽意外碰到X,楊理應會即時意識到有關觸碰,並會立即退開以避免物件貼着X的臀部繼續拖行。法官認為若楊非蓄意,絕對不可能讓物品持續及有壓力地橫掃接觸X的臀部。
判辭續指,X就觸感的證供是十分清晰,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她表明觸碰她的物體感覺像手背,有力度壓向她,指物體並非硬物。X當時身穿質料薄的貼身棉褲,她絕對可以隔着衣服分辨觸碰她的物體的軟硬。
至於涉及Y的控罪,法官認為Y的證供清晰,她表明被觸碰維持1秒,觸碰是有力的,掃了一下,認為是手非硬物。若楊身上的步槍觸碰到Y,他理應會察覺到,原審排除楊的步槍意外觸碰到Y並無不妥,遂駁回2罪的上訴。
判刑方面,法官不同意原審對楊身為警務人員的身分給予過多比重有原則犯錯。法官指,無論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地,猥褻侵犯女性的行為均是嚴重,令人討厭及不齒的,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且不能以緩刑處理。
法官指,楊與2名事主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楊作為警務人員,警務處顯然對他會遵守紀律、不破壞同僚之間的互信、不破壞處方的聲譽,有一定的期望,形成上訴庭所指的信託關係。楊在工作地方或受訓場地侵犯同僚的行為,顯然會令處方蒙羞,構成違反了警務處對他的信託。
法官指,本案案情嚴重,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足而反映嚴重性,監禁乃唯一選擇,原審將2罪的5周刑期分期,最終判囚10周並非過重,因此亦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