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拟规定金融业者委任额外重要职位前须事先获批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计划修订条例,要求金融业者在委任额外重要职位前需事先获得批准,以加强监管并提升风险管理。
联合早报李蕙心查看原文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计划加强对金融业者的管制,并考虑要求在新加坡注册的金融业者未来在委任额外的重要职位前必须事先获得批准。
金管局星期二(9月29日)发表文告建议修订四项管制条例,并展开公众咨询。
其中一项是要求业者在委任额外重要职位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批准。例如在本地注册成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委任的首席信息官。
这项提议反映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面的继任规划、技术及信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另一项建议是增加董事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并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合、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其中,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董事会人数要求从现有的至少三人(外国公司持有)或五人(非外国公司持有),一律增加到至少七人。
此举是为了确保董事会在金融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和业务日趋复杂的大环境下,能继续具备所需的多元化视角、专业能力,以及独立监督作用。
金管局也注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建议修订一些判定董事是否独立于管理层、业务关系及大股东的标准。
例如,受雇于或与关联公司或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董事,将被认定为在管理层及业务关系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当局指出,明确的标准有助于保障独立董事的客观判断,并实现有效的质询与制衡。
最后一项建议是简化影响较低的金融公司条例。这些零售客户较少或对国内系统重要性较低的金融公司,在委任某些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位时,可能再也无需获得事先批准。
这是为了确保平衡监管要求与风险水平,并避免在无需额外审批的环节,增加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有意对这些建议提出看法者,可最迟在今年12月9日上金管局网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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