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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媒合500多筆賺千萬佣金 國稅局追補營業稅66萬

國稅局查獲,有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3年間交易500多筆,且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餘元,已屬銷售勞務行為,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因此除了核定補徵營業稅66萬餘元,另也會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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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媒合500多筆賺千萬佣金 國稅局追補營業稅66萬

(中央社記者 高華謙 台北30日電)國稅局查獲,有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3年間交易500多筆,且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餘元,已屬銷售勞務行為,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因此除了核定補徵營業稅66萬餘元,另也會依規定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舉行記者會,包括局長倪麗心、營所稅組組長解長海、銷售稅組組長簡時棻、綜所遺贈稅組組長何幸蓉等人出席。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且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先前查獲一起個案,A君在民國112年至114年間,經常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甲公司也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3年間交易500多筆,且金額達1000萬餘元。

國稅局表示,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卻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並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超過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因此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另依規定裁處罰鍰。

針對「經常性」的頻率如何界定。國稅局指出,原則不會有明確定義,但此個案在3年間交易500多筆,頻繁度已符合營業特性,因此會視交易樣態與規模判斷;不過若1年內只介紹1筆生意並收到鉅額款項,可能較難落入經常性定義,也不會被課徵營業稅,但收取佣金就屬收入所得,因此仍要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若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賺取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應盡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之後查獲遭補稅處罰。(編輯:潘羿菁)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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