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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長期供養獄官現金、大閘蟹、牛排 為何仍判無罪?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案件纏訟至今近12年。一審依收賄等罪判蘇清俊16年、王令麟被依行賄罪判刑2年2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蘇清俊、王令麟無罪,可上訴。

世界新闻网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查看原文 ↗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本報系資料照)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本報系資料照)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本報系資料照)

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高院認為王令麟與獄官間雖有長期送禮、請託與密切往來,但檢方未能證明特定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的對價關係,因此改判相關被告無罪。

高院認為王令麟與獄官間雖有長期送禮、請託與密切往來,但檢方未能證明特定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的對價關係,因此改判相關被告無罪。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案件纏訟至今近12年。一審依收賄等罪判蘇清俊16年、王令麟被依行賄罪判刑2年2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蘇清俊、王令麟無罪,可上訴。

一審依收賄罪判處台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11年8月、台北監獄前科員祖興華11年徒刑;依行賄罪判處王令麟秘書胡曉菁2年2月徒刑、行賄男子池燿廷(原名池泳霖)及羅為德分別判處2年6月、1年2月徒刑,高院今也改判無罪。至於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台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柯妻吳佩瑜一審即獲判無罪,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

高院指出,本案不能僅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親友往來密切、曾接受禮品、宴飲或其他利益,甚至部分行為可能違反公務倫理或監所行政規範,就當然推論成立刑事賄賂犯罪,必須要證明給付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 。

蘇清俊一審判刑16年,是本案中刑度最重的被告,但高院認為部分請託或協助縱有不當,或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須證明是否為職務行為、實質影響力及對價關係,尤其蘇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事務已不當然具有法定職權,若事後所為僅是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的請託,不能僅因蘇具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即概括認定均屬職務影響力,也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即認定成立收賄罪。

祖興華被控收受茶葉、魚貨、SKⅡ保養品及 牛排 ,幫王令麟傳遞訊息、處理物品、累進處遇資料,但高院認為即使部分行為違反監所管理規定、公務倫理,但不能等同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檢方提出的證據也不足證明對價關係。

王令麟、胡曉菁被控以禮品、住宿及其他利益,換取王在監期間的特殊待遇,但高院指出,行賄罪與收賄罪是對向關係,既然證據不足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收受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就不能僅憑王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及確實曾有請託、送禮等,即推認兩人有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

至於趙崇智,高院認為即使部分行為有行政或倫理上值得檢討之處,刑事上相關證據仍不足證明各次餽贈、現金或利益與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

另池燿廷、羅為德部分,檢方主張兩人多年來以節慶或不定期方式,提供蘇清俊、趙崇智高價禮品、現金、宴飲及生鮮食品,建立「長期供養關係」,請託處理受刑人接見、監所生活及外役監等事項。

高院卻指出,餽贈金額、頻率及雙方身分關係,固然屬於判斷行賄犯意的重要間接事實,但仍不得免除檢察官證明「具體對價合意」的責任。如證據僅足以證明雙方長期交往、送禮以及曾經請託,而不足以證明某次或一系列財物交付係以特定職務行為為交換,即尚未達到刑事行賄罪之嚴格證明程度。因此,池燿廷、羅為德相關被訴交付賄賂部分,亦均應為無罪之認定。

高院也補充,並非認為本案所有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均屬適當,公務員與受刑人或親友間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欲進一步構成貪汙重罪,仍須依嚴格證明法則,證明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與利益間有對價關係。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圖)等獄官,扯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本報系資料照)

精華 FAQ Q1:高院為何將王令麟與多名獄官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檢方雖證明雙方長期往來、送禮與請託,但不足以證明每次餽贈都對應特定職務行為,未達刑事賄賂所要求的對價關係與嚴格證明程度。 Q2:法院如何看待長期供養、送禮與請託行為? 高院指出,長期供養、宴飲、送禮或密切交往,最多可能涉及公務倫理、行政責任或懲戒問題,不能僅因行為頻繁或關係密切,就直接推定成立收賄或行賄罪。 Q3:本案對檢方舉證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高院強調,檢方不能只提出人際關係、禮品往來與請託事實,還必須具體證明某次財物交付是為交換特定職務行為;若缺乏對價合意證據,就不能定罪。

Q1:高院為何將王令麟與多名獄官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檢方雖證明雙方長期往來、送禮與請託,但不足以證明每次餽贈都對應特定職務行為,未達刑事賄賂所要求的對價關係與嚴格證明程度。

Q1:高院為何將王令麟與多名獄官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檢方雖證明雙方長期往來、送禮與請託,但不足以證明每次餽贈都對應特定職務行為,未達刑事賄賂所要求的對價關係與嚴格證明程度。

Q2:法院如何看待長期供養、送禮與請託行為? 高院指出,長期供養、宴飲、送禮或密切交往,最多可能涉及公務倫理、行政責任或懲戒問題,不能僅因行為頻繁或關係密切,就直接推定成立收賄或行賄罪。

Q2:法院如何看待長期供養、送禮與請託行為?

高院指出,長期供養、宴飲、送禮或密切交往,最多可能涉及公務倫理、行政責任或懲戒問題,不能僅因行為頻繁或關係密切,就直接推定成立收賄或行賄罪。

Q3:本案對檢方舉證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高院強調,檢方不能只提出人際關係、禮品往來與請託事實,還必須具體證明某次財物交付是為交換特定職務行為;若缺乏對價合意證據,就不能定罪。

Q3:本案對檢方舉證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高院強調,檢方不能只提出人際關係、禮品往來與請託事實,還必須具體證明某次財物交付是為交換特定職務行為;若缺乏對價合意證據,就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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