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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修正國防大學規程 政戰等3學院副院長由文職兼任

國防部1日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8條條文,定明國防大學各學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1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3學院的副院長,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的文職教師兼任。

台湾中央社吳書緯查看原文 ↗
國防部修正國防大學規程 政戰等3學院副院長由文職兼任

(中央社記者 吳書緯 台北3日電)國防部1日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8條條文,定明國防大學各學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1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3學院的副院長,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的文職教師兼任。

國防部1日發布國防部令,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8條條文;國防部於條文修正總說明指出,現行國防大學各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均由軍職人員擔任,考量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除基礎教育外,亦開設碩博士班,為明確各學院設置院長及副院長的法令依據,並提升這3個學院學術發展,以增進學校運作效能。

總說明指出,因此修正規程第8條,定明各學院院長及副院長的編制,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副院長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的文職教師兼任。

原本的第8條明定,國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修正條文第8條增訂,國防大學各學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1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副院長由文職教師兼任。

修正條文第8條並修正原先的條文,國防大學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副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根據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6條,國防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勤務連。(編輯:張均懋)1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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