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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慈紀曉波告鏡週刊 二審改判各獲賠30萬元

藝人吳佩慈與男友紀曉波不滿鏡週刊報導紀男「遭FBI通緝」、經營「粉色交易」等提告,一審各獲賠100萬元。高院今天改判各賠30萬元,並應下架報導,但免刊登判決主文。可上訴。

台湾中央社劉世怡查看原文 ↗
吳佩慈紀曉波告鏡週刊 二審改判各獲賠30萬元

(中央社記者 劉世怡 台北6日電)藝人吳佩慈與男友紀曉波不滿鏡週刊報導紀男「遭FBI通緝」、經營「粉色交易」等提告,一審各獲賠100萬元。高院今天改判各賠30萬元,並應下架報導,但免刊登判決主文。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佩慈、紀曉波主張,鏡週刊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於民國113年12月間刊登系列報導,指稱紀曉波「遭FBI通緝」、「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等,足使外界誤認紀男涉及犯罪或有道德問題,侵害兩人名譽。

兩人因此提告,請求精鏡傳媒公司及記者連帶賠償每人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並要求下架相關報導及在網站刊登判決主文。

一審判決吳佩慈、紀曉波勝訴,判精鏡公司與記者應連帶賠償兩人各100萬元,並下架刪除相關報導及刊登判決主文。精鏡公司與記者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報導以「富豪男友通緝中」為標題,並指紀曉波遭FBI通緝、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等,客觀上足以貶損紀曉波及吳佩慈的社會評價,侵害兩人名譽。

針對精鏡公司與記者主張消息來自澳門籍人士,且另參考其他媒體報導。高院指出,考量所提出的其他媒體報導距今已數年,且與紀曉波本人沒有直接關係,不足證明報導刊登時紀男遭FBI通緝,也無法推論他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

高院指出,精鏡公司與記者未提出其他證據驗證消息來源,也因保護消息來源而不願傳喚提供消息的澳門籍人士;此外,報導前並非難以向吳佩慈本人查證,卻未進行查證,也沒有給予平衡報導機會,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審酌吳佩慈為藝人、紀曉波為富豪,鏡週刊網站具有相當傳播力及影響力,相關言論損害兩人形象及名譽,事後也未主動澄清;又考量吳佩慈、紀曉波兩人均屬公眾人物,具有較高自清能力,因此將一審判賠每人100萬元,改為各30萬元。

高院另認為,相關報導持續留在網站將使名譽侵害繼續發生,因此仍令下架刪除報導;但要求刊登判決主文在網站部分,因涉及不表意自由,已超過回復兩人名譽所必要範圍,因此撤銷這部分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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