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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水保法 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國有林最重罰1億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台湾中央社林敬殷查看原文 ↗
立院三讀水保法 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國有林最重罰1億

(中央社記者 林敬殷 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山坡地不當開發利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7月29日初審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定,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33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違規行為人停工,並得通知其限期改正、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違規行為人負擔;且得自第1次處罰之日起2年內,暫停該地的開發申請。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前項違規行為人無合法使用權者,於辦理限期改正事項前,無法取得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或無法尋得違規行為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改正。但土地權屬公有者,無經營人或使用人時,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改善。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此次修法,罰金部分均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堅持下全部提高。

三讀條文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部分則從現行的100萬元,提高到1億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則從80萬元以下,提高到8000萬元以下。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釀成災害者,罰金從現行的6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以下。

至於第33條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違反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或維護者,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三讀條文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翟思嘉)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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