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兵面前脫衣「只剩內褲」換運動服 台男兵遭控性騷
台東一名男兵遭女同事控訴,長達近一年時間,經常在同事面前脫去上衣、僅穿內褲更換運動服,涉嫌性騷擾及公然猥褻。案件經地檢署調查後,認被告雖確有脫衣換裝行為,但沒有碰觸告訴人身體,也沒有證據顯示是刻意向特定對象展示身體,相關行為是否已達足以引起性慾或其他猥褻程度亦有疑義,給予不起訴處分。

台東一名男兵遭女同事控訴經常當面脫衣換裝,涉嫌性騷擾及公然猥褻,檢方認定欠缺相關犯罪構成要件,最後不起訴處分。(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東一名男兵遭女同事控訴,長達近一年時間,經常在同事面前脫去上衣、僅穿內褲更換運動服,涉嫌 性騷 擾" rel="154586"> 性騷擾 及公然猥褻。案件經地檢署調查後,認被告雖確有脫衣換裝行為,但沒有碰觸告訴人身體,也沒有證據顯示是刻意向特定對象展示身體,相關行為是否已達足以引起性慾或其他猥褻程度亦有疑義,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告訴人與被告為同事,指稱被告自去年1月至11月間,幾乎每天上午9、10時左右,以及下午3時30分至4時左右,在工作場所,當著告訴人及其他同事面前脫去衣物,僅剩內褲後換穿運動服,因而認為被告行為已造成性別上的不舒服,涉嫌性騷擾及公然猥褻,向憲兵隊舉報提告。
檢方偵審認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刑事處罰所規範的行為,包括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等具有性意味的行為。經調查,被告雖被指控曾在告訴人面前脫衣換裝,但並沒有證據顯示曾碰觸告訴人的身體,因此難認已符合相關刑事構成要件。
至於公然猥褻罪部分,檢方調查後認定,被告確有脫去衣物、僅著內褲再換穿運動服的情形,不過相關行為並非特別針對告訴人或特定人士,畢竟辦公室還有其他同事,也沒有伴隨其他帶有性意味或挑逗性的動作。
檢方進一步指出,單純上身裸露後更換衣物,是否客觀上已達到足以引起他人性慾的程度,並非毫無疑義;同時,卷內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具有刻意向他人展示身體或猥褻的主觀犯意,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過去傳統軍營文化中,男性官兵在運動、訓練或工作後直接脫衣換裝,對部分人而言可能只是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行為,未必會特別意識到身體裸露可能造成他人感受上的差異。然而,隨著軍中男女官兵共同工作、訓練的情況日益普遍,同樣一個脫衣換裝動作,在不同性別或不同個人眼中,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感受。
精華 FAQ Q1:這起案件中,女同事主要指控男兵哪些行為? 女同事指稱男兵自去年1月至11月間,幾乎每天在工作場所當眾脫去上衣、僅剩內褲後更換運動服,讓她感到性別上的不舒服,因此向憲兵隊舉報,認為涉及性騷擾及公然猥褻。 Q2:檢方為何認定性騷擾部分不足以起訴? 檢方調查後認為,被告雖有脫衣換裝情形,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碰觸告訴人身體,也未達性騷擾防治法所列的親吻、擁抱或觸摸等具性意味行為,因此難認成立刑事要件。 Q3:公然猥褻部分為何也獲得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被告並非特別針對告訴人或特定人士,現場還有其他同事,且沒有伴隨挑逗或性意味動作;卷內也缺乏證據證明其有刻意展示身體、猥褻的主觀犯意,因此不起訴。
Q1:這起案件中,女同事主要指控男兵哪些行為? 女同事指稱男兵自去年1月至11月間,幾乎每天在工作場所當眾脫去上衣、僅剩內褲後更換運動服,讓她感到性別上的不舒服,因此向憲兵隊舉報,認為涉及性騷擾及公然猥褻。
Q1:這起案件中,女同事主要指控男兵哪些行為?
女同事指稱男兵自去年1月至11月間,幾乎每天在工作場所當眾脫去上衣、僅剩內褲後更換運動服,讓她感到性別上的不舒服,因此向憲兵隊舉報,認為涉及性騷擾及公然猥褻。
Q2:檢方為何認定性騷擾部分不足以起訴? 檢方調查後認為,被告雖有脫衣換裝情形,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碰觸告訴人身體,也未達性騷擾防治法所列的親吻、擁抱或觸摸等具性意味行為,因此難認成立刑事要件。
Q2:檢方為何認定性騷擾部分不足以起訴?
檢方調查後認為,被告雖有脫衣換裝情形,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碰觸告訴人身體,也未達性騷擾防治法所列的親吻、擁抱或觸摸等具性意味行為,因此難認成立刑事要件。
Q3:公然猥褻部分為何也獲得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被告並非特別針對告訴人或特定人士,現場還有其他同事,且沒有伴隨挑逗或性意味動作;卷內也缺乏證據證明其有刻意展示身體、猥褻的主觀犯意,因此不起訴。
Q3:公然猥褻部分為何也獲得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被告並非特別針對告訴人或特定人士,現場還有其他同事,且沒有伴隨挑逗或性意味動作;卷內也缺乏證據證明其有刻意展示身體、猥褻的主觀犯意,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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