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性交 官指越近13歲門檻刑責越重 囚2年半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2011年與一名13歲女童拍拖,施並涉以二人應要玉帛相見為由,要求女童與他發生性行為,施並說若她不答應,便是不夠愛他,女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2011年與一名13歲女童拍拖,施並涉以二人應要玉帛相見為由,要求女童與他發生性行為,施並說若她不答應,便是不夠愛他,女童稱她遂在當年的白色情人節與施性交。施否認指控,女事主在案件(DCCC907/2024)的審訊出庭道出與X相識至被要求性交經過,施早前已被裁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成。
施早前求情時曾稱,當時與事主X是真心相愛的情侶,雖然他在發生性行為沒有使用安全套,但他沒有在事主體內射精,兩人在性交後甚至比過往更甜蜜。和事主性交後更甜蜜。 法官陳廣池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強調,非法性交罪越近13歲的門檻,其罪責亦應較嚴重,否則立法機關不會把與13歲以下幼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列為終生監禁。判施入獄2年半。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裁定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施原亦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女事主X於1997年出生,她小學參加話劇小組時認識任導師助手的施,二人之後有以電話聯絡,她指施會不時望她,又會主動跟她聊天。X作供時提及,2008年11月,她當時仍在讀小學,施曾到學校接她放學,並把她帶到高山道公園聊天,兩人並有拍照。
至2010年10月初,她與朋友往看施有份參與的話劇《回憶⋯是美好的!?》。二人重遇後發展成情侶。X指二人正式交往後,施曾多次明示或暗示想與X發生性行為,又以「老婆」稱呼她,更在訊息說,他們是「兩公婆」,應該要玉帛相見。施又說,如果X不做,就是不夠愛他。X指2011年2月14日的情人節,被告買禮物給X,並著X要在一個月後回禮,又指:「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
X稱同年3月14日的白色情人節,她獨自到施於天水圍的住所,當時單位內只有他們兩人,施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X性交,X稱她當時只有13歲。
施自辯時稱,他2008年與X到公園時,只當她是小朋友,兩人的合照靠得很近,純粹是鏡頭問題。他又否認在2011年3月曾與X發生性行為,並稱他們拍拖時,只會一同食米線或雞蛋仔。他又稱,2011年8月,他與X爭執後覺X很煩,加上看了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憶起暗戀多年的師妹,對X的熱情減卻。後來他與X分手,並與師妹拍拖。施指X因而誣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