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與女童性交囚2年半 勢失區議員資格 政府:9月起已停酬津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因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DCCC907/2024),今日(11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0個月,即時入獄。根據《區議會條例》,議員若干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因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DCCC907/2024),今日(11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0個月,即時入獄。根據《區議會條例》,議員若干犯任何罪行並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即時喪失議員資格。不過,施駿興仍可提出上訴,特區政府表示,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
政府指,施駿興的區議員酬津,在其於9月14日被裁定罪成當日已開始停止發放。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當時宣布,委任一個監察委員會調查應作何等處分,調查完成後會向局長呈交報告,由局長裁決。
施駿興仍可上訴 政府: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
特區政府回應判決時指出,《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條例》)訂明,若區議員被裁定犯下罪行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將喪失擔任區議員的資格。由於控辯雙方仍可就案件提出上訴,政府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至於施駿興的區議員酬津,則由九月十四日定罪起已停止發放。
政府表示,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格和誠信操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就個案委出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監察委員會將按案件的進展作適當跟進工作。
今年9月施駿興被裁定罪成之後,民青局局長麥美娟表示,已委任一個由五人組成的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她表明,監委會會以嚴謹態度,不偏不倚按機制調查,又指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可對作出失當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及處罰,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居民服務。
施駿興於2011年與一名13歲女童拍拖,並與對方性交,施當時年約24歲。事件在2024年曝光,施駿興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同時涉及另一宗非禮女童罪,區域法院今年9月裁定其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則脫罪。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稱,他不會視施駿興為愛情騙子,但不認同他「已婚並有愛妻,重犯機會低」的說法。陳官指,非法性交罪越近事主只得13歲的門檻,其罪責亦應較嚴重,他認為施在事件中對女方操控、又沒有使用安全套,案件並無減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