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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緊查冊不設上訴 議員批抹殺正常報道 發展局:申請門檻不高

政府擬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並收緊土地查冊安排,日後查冊需符公眾利益等「指明目的」,並沒有豁免傳媒查冊,亦不設上訴機制。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今日

香港01林彥汛查看原文 ↗
收緊查冊不設上訴 議員批抹殺正常報道 發展局:申請門檻不高

政府擬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並收緊土地查冊安排,日後查冊需符公眾利益等「指明目的」,並沒有豁免傳媒查冊,亦不設上訴機制。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今日(3日)舉行首次會議。多名議員關注傳媒查冊安排的具體操作。有議員不滿,政府未有設立上訴機制,批評做法「可能抹殺咗一個正常嘅報道」,更反問「報道唔到就要去司法覆核,有幾多間傳媒可以同你司法覆核每一則報道?」

發展局指,設立名冊的目的「並非為了便利偵查報道」,而是為了維持物業市場運作。不過,局方多次強調,傳媒因公眾利益申請查冊時,毋須提交大量資料作證,形容申請門檻並不高,料一至兩個工作天內便可完成審批。

土地業權註冊制修例去年通過後,政府提出透過附屬法例進一步收緊業權註冊及土地紀錄查冊,其中建議查冊者必須符合九項「指明目的」,包括進行市場研究、進行審計、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等,才可查冊。申請人須提交聲明,表明只用於聲明的用途,並「說明會如何使用該等(土地)紀錄以達至聲明目的」。新查冊安排計劃明年上半年實施。

相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多次重申,當局並非要求傳媒交出十分具體的資料,以證明報道如何符合公眾利益,而是希望傳媒說明計劃將如何運用相關的單位資料,形容申請門檻並不高。她又稱,當局並不需要核實其記者的身份,查冊申請人只需提交姓名、身份證號碼便可。

何珮玲補充,除公眾目的外,傳媒亦有可能透過其他「指明目的」申請查冊。她舉例指,若傳媒表明懷疑某單位涉及大規模僭建,當局便會接納該申請符合「公眾利益」。她預計只要申請人交齊所需資料,一般可於一至兩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又稱偵查報道需要一段時間處理,相信審批時間對偵查報道「影響未必咁大」。她又提到,現行安排下不設上訴機制,倘有傳媒申請被拒,不滿申請結果,可提出司法覆核。

曾任記者的選委界議員陳凱欣認為,正常傳媒報道應可視作一個目的,質疑新安排猶如新預設框架。她強調,傳媒查冊並非出於「八卦」,而是一項工作。她舉例稱,柬埔寨詐騙集團在港持有物業,均是經由傳媒查冊揭發,促使律政司其後發出凍結令,認為查冊有助政府找到詐騙集團及違法事件。

她又指,雖然當局要求提交的資料看似簡單,例如申請時說明有人「報料」,但其實當中或涉消息來源,而且傳媒或不希望太早透露報道內容。她建議,只要傳媒機構內的法定人員或總採訪主任等聲明具公眾利益,政府就應批准查冊。

對於政府未有就查冊被拒設立上訴機制,令傳媒僅能透過司法覆核處理,她批評做法「可能抹殺咗一個正常嘅報道」,直言「 報道唔到就要司法覆核,有幾多間傳媒可以同你司法覆核每隻報道」。她又質疑土地註冊處處長有何背景能判定涉公眾利益。

報道唔到就要司法覆核,有幾多間傳媒可以同你司法覆核每隻報道?

發展局:設立名冊為維持物業市場運作 而非便利偵查報道

何珮玲指出,設立名冊的目的「並非為了便利偵查報道」,而是為了維持物業市場運作,故當局設立簡便的機制,讓專業人士、公職人員或準買賣雙方等能順利取得資料。然而,政府認同應設立渠道處理公眾利益,惟認為在處理這方面問題需要小心,衡量公眾利益,是否凌駕於個人私隱權利,因此當局引入申請程序。她重申,明白傳媒希望利用查冊進行偵查報道,但當局要保障私隱權,將公眾利益納入九項「指明目的」正是基於有關考慮。

土地註冊處處長陸嘉健表示,是次查冊制度參考運輸署查車牌的現行安排,早前法庭判決已表明運輸處查冊安排合理,所以當局都盡量參考。至於能否改良查冊安排,局方表示有機會,惟由於附屬法例草擬需要符合主體法例要求,假若日後需要修改附例或要修改主體法例。

查冊中途可改變指明目的? 發展局:應盡快補交申請

委員會主席林筱魯關注,若有傳媒起初以其他「指明目的」申請查冊,及後發現新事情,並就其他公眾利益議題發表報道,會否因實際用途與申報原意不符而誤墮法網。何珮玲回覆表示,使用資料時必須與當初申報的「指明目的」相符,建議為免誤墮法網,相關機構應盡快補交申請,說明報道涉及公眾利益。

新界東南議員方國珊問到,日後業主能否知悉有多少人就其物業進行查冊。何珮玲表示,土地註冊處會考慮,若有單位被查冊,會通知相關業主;自由黨選委界李鎮強議員關注在新要求下,若市民純粹出於「個人八卦」,希望掌握周遭物業的市場資訊,能否申請查冊。何珮玲稱,若業主僅出於「個人八卦」而希望了解周邊物業的市場資訊,將不符合申請要求,當局並不認為此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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